X 今日头条 直播间 一点号
第02版:时评

滴滴司机遇害案提出的劳动法新课题

□马进彪

在之前轰动全国的滴滴乘客遇害案中,滴滴司机都作为施暴者的角色出现。但近日佛山中院审理了一桩抢劫、故意杀人案中,滴滴司机成了受害者、死者。此前滴滴公司在乐清顺风车乘客遇害案发生后,曾声明“未来平台上发生的所有刑事案件,滴滴都将参照法律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给予3倍的补偿”,这一补偿标准又是否适用于滴滴司机?家属称死者与滴滴是雇佣关系,将于近日起诉。(9月13日《广州日报》)

家属称死者与滴滴是雇佣关系,而作为滴滴一方,却从未明确表述过与旗下所有的滴滴司机到底属于何种关系。因为滴滴司机中,有很多处于兼职状态,有另一份更稳定的职业,更多一些司机在多个网约车平台挂靠,也就是说,一个司机同时在多个平台上拉活挣钱。

此时的问题是,滴滴以及其他网约车平台如何与这些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呢?显然这是一个难题,因为网约车平台不可能与这些司机签订出符合劳动法的协议。劳动法规定的协议,必须是以一对一的固定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对于大部分司机来说,挂靠于多个平台就不具备签订协议的必要条件。

从另一方面来说,客观上这些司机也并不一定愿意与平台签订一对一的规范式协议,因为网约车是一种新业态,它区别于传统模式的特征,就是个人劳动的高度自由选择,一个司机可以在多家平台同时接单,也可以短时间从业之后就离开这个行业,这是司机们最大的满意之处。让司机们放弃其他平台而专属于某一个平台,显然不划算,因为他们的收入会减少,劳动选择的自由度也会降低。

网约车之所以能蓬勃发展起来,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它充分调动并盘活了社会现有资源,实现了资源的市场化流动组合,同时,也兼顾了司机劳动自由选择的需要。如果为了签订劳动协议而退回到传统业态,它的特征以及市场活力将不复存在。

而回到滴滴司机遇害第一案上来,这名遇害司机家属能否得到滴滴平台曾声明过的“3倍补偿”呢?其实,从法律上来说,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所谓的“声明”,它可以是一种表态,也可以是一种针对个案的承诺,但它不具备法律的必然性。

而另一方面,这种“声明”也没有具体细则,有的只是一种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这样的声明在这位遇害司机家属一方兑现了,在没有签订劳动法规范协议的情况下,这究竟是属于按工伤的一次性结算的结果,还是滴滴公司处于人道主义的安排结果呢?

而如果司机没有死,只是了失去劳动能力,那么,滴滴平台是否可以按处理工伤的情形,给予他终身的生活保障呢?显然,在没有签订规范化劳动协议的情况下,即使滴滴给予“声明”的兑现,也不具有一个行业的普遍适用性。

因此,对于网约车这样的新业态,劳动法方面应当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调整或增补,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尽管他们可能不愿意专一归属于固定的某一个平台,但他们毕竟是处于劳动状态,而从劳动法的价值取向来说,任何业态的劳动都应在保障之列,其中并不分业态的新与旧。因此,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劳动法部门应当将现实问题当成研究的立法课题,及时填补这些法律的空白。

2018-09-15 2 2 燕赵都市报 c96124.html 1 滴滴司机遇害案提出的劳动法新课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