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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对“众筹丧葬费”也不应一味谴责

□朱永华

面对这样一起导致四条人命的惨烈交通事故,无论最终责任如何划分,即便肇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需要支付对方的丧葬费及各项赔偿,恐怕也不是一般“小康家庭”所能承受的,而对于受害的一个或几个家庭,同样也意味着“灭顶之灾”,所需要的补偿或者损失赔偿,更不是创业起步的青年杨龙所能承担起的。在可以预估的责任和能够想象的巨大开支面前,杨龙想通过众筹为死者募集一定的丧葬费用,不仅完全能够理解,也确实是一种无奈。

事故已经发生,杨龙在申请众筹提交的说明中既没有隐瞒事实,也没有逃避责任承担,更实事求是公开了自己的财产情况。尽管道德标准上来衡量,因为交通事故赔付不起就发起众筹,求社会“帮帮”,确实在情理上说不过去,作为驾驶员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但问题是在自己或整个家庭实在无力“买单”的情况下,4名受害者的损失如何弥补?由此给几个家庭造成的巨大灾难如何缓解?

其实,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网络众筹,什么情况下不可以,除了约定成俗的“道德标准”之外,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线,而且只要不是编造事实欺诈爱心,由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灾难,向社会众筹“求助”既不违法,也同样不违背“扶贫济困”的慈善主题。尤其是我们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遭遇如此大的灾祸,在当事司机“有心无力”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才至关紧要。众筹发布之后,当晚即收到2万多元的善款也表明,很多爱心人士并不愿看到一起车祸让双方家庭全部毁掉,能够奉献微薄之力,既能给受害家庭多一些温暖,同样也能让当事司机不至于陷入穷途末路而干出“傻事”,这何尝又不是“两全其美”的善举?

当然,笔者并不支持和鼓励包括交通事故在内的“天灾人祸”当事者,用众筹来化解“危机”,但只要称述实事求是且不违法,我们也不应一味地去谴责,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就事论事而言,当事司机杨龙不仅只有24岁,其全部家当也就值几十万元,无论交警最终做出怎样的责任划分,几十万元用于4条人命赔偿,充其量也只是杯水车薪。

“众筹丧葬费”确实不妥,但受害者既得不到应有的事故赔偿,杨龙又“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可能会因赔偿不足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不排除会因此毁掉一生。一味谴责杨龙的“众筹”,让双方最终都可能陷入无力自拔的“绝境”,这肯定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结局。

2018-07-18 2 2 燕赵都市报 c80752.html 1 对“众筹丧葬费”也不应一味谴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