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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紧急救治责任豁免, 激励医者重拾职业伦理

勾犇/图

□然 玉

由此为起点,相关的医疗职业伦理和业务操作规范,也注定会发生相应变化——将“紧急救治”还原为专业场景下的专业议题,剥离附着其上的利益因素和规则冲突,这既是对过往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回应,更是着眼未来的必然选择。

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而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共26条,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紧急救治未能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医院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势必会对今后医疗事务的展开构成深远影响。从表面来看,该规定仅仅只是在调节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逻辑,可是由此为起点,相关的医疗职业伦理和业务操作规范,也注定会发生相应变化——将“紧急救治”还原为专业场景下的专业议题,剥离附着其上的利益因素和规则冲突,这既是对过往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回应,更是着眼未来的必然选择。

其实严格说来,这一司法解释,并不是什么创造性、突破性的权责分配规则,而不过是既有法律的一次具体化阐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此基础上,此次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意见”的五种情形——这对于减少认知争议、指导司法实践、鼓励积极抢救无疑意义重大。

在特定前提下,给予医院紧急救治的责任免除,这对医患双方都是一种利好。一方面,这在客观上保护了医疗机构依法履职的权利,避免了其由于积极救治反被追责的尴尬;另一方面,该规定也确保了患者在紧急情况下能得到及时救治,这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医疗机构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可以索赔”,这其实是彻底堵上了医院“拒不抢救”、“消极救治”的投机后门。

过去相当长时间以来,由于立法层面的含糊其辞,导致医疗机构的专业纯粹性大打折扣。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往往是把“规避风险”“转移责任”作为行事的准则,而忽略了对职业价值和生命权利的应有尊重。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修正,可谓正当其时。事实上,“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做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这原本就是社会公认的基本共识。

“生命至上”,“医护人员专业判断优先”,凡此种种绝不是口头说说那么简单,而必须通过合理的责任豁免和前置保障,来激励专业人员去做正确的事情。也只有如此,才能让现代医学更好地造福社会。

2017-12-15 2 2 燕赵都市报 c39610.html 1 紧急救治责任豁免, 激励医者重拾职业伦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