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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燕赵新闻

■《道路施工,机非混行夺人命; 认定同责,一方质疑提复核》后续

半挂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广受关注的邢台南和机非混行夺人命交通事故(本报11月22日报道)认定尘埃落定。12月25日记者获悉,南和交警在被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日前作出重新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9月27日11时31分许,陈某驾驶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苏某)沿邢临线并排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和县闫里路口西侧路段时,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超过陈某驾驶的半挂车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某死亡,李某受伤,两车损坏。

最新的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据悉,南和交警在最初认定该起事故责任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与半挂车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表示质疑,并向邢台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邢台交警支队随后责令南和交警对该案重新调查和认定。

2018-12-26 ■《道路施工,机非混行夺人命; 认定同责,一方质疑提复核》后续 2 2 燕赵都市报 c115225.html 1 半挂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