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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最低消费”禁而不止背后的多重缺失

□何勇海

在北京工体西门的一家餐馆,6人的包间最低消费为2000元,10人的则为4200元;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的一家餐馆,最低消费为1200元,包间外加15%的服务费;在广州华夏路的一家餐馆,包间最低消费为3500元……餐饮行业存在的乱收费问题长期困扰着消费者,其中设置最低消费问题尤为突出。(11月13日《工人日报》)

餐饮业设最低消费不是新鲜事,而是“老毛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则是强制消费的“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数量、消费金额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的剥夺,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与此同时,最低消费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行动背道而驰,易导致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风。许多遭遇过最低消费要求的消费者反映,在没达到消费下限的情况下,他们不得不多点几个菜凑数,比如两三个人点四五个人的量,完全背离正常需求,不制造浪费惊人的“剩宴”才怪。

因此,早在2014年11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就联合颁布《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给予最低消费以明确的约束。然而四年过去,餐饮业最低消费却禁而不止,要么明目张胆收取此费,要么以其他各式各样的费用取而代之,让消费者颇有怨言。

最低消费痼疾为何难以消除?首要原因当然是一些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缺失,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仅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对相关法规置若罔闻。在商家自律失效之下,监管部门又缺乏有效的执法检查,导致一些违法违规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久而久之发展成普遍现象。

故而,要治理最低消费,相关部门必须加强执法监管的力度,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惩戒商家的违法行为,加大商家的违法成本,形成违法警戒效应,这样才能逐步铲除痼疾。在利益面前,只有常规有效的制度,加上严格有效的监管,才是最可靠的“铜墙铁壁”。

当然,最低消费禁而不止,也与消费者的权益意识缺失有关。除了捍卫自身“舌尖上的选择权”,消费者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除了相关部门要用好手中的执法权,消费者要用好手中的选择权,行业协会也要用好手中的监督权,要及时制定行规公约,有效推动行业自律,旗帜鲜明反对最低消费,敦促商家守法经营。消费者组织也可以征集这类消费案例,开展消费宣传,发布消费警示,乃至于替消费者维权。

2018-11-14 2 2 燕赵都市报 c107779.html 1 “最低消费”禁而不止背后的多重缺失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