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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集体研究”不背利益均沾的锅

□胡建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领导班子编造种种理由,以通过“集体决策”为幌子搞“利益均沾”,用公款购买手机,配备加油卡供私车使用,并谋求小团体利益,将原本已取消的管网安装费和勘察设计费变相折入安装建设费中,继续收取。(9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其实,像这个自来水公司领导班子打着“集体研究”的幌子,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时有存在。如: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在担任湖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以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为形式,提议、主导、决定将国家划拨的畜牧科研用地489亩,非法转让给两家公司公司用于经营性开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06亿元,他个人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余元。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领导班子编造种种理由,以通过“集体决策”为幌子搞“利益均沾”,事情都发生在十八大之后,他们不仅不收手、不收敛,而且是明知故犯。2013年1月,“两高”就发布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对“集体研究”式渎职犯罪将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责。但这个自来水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为了利益,还冒险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集体研究”的形式,达到自己的目的。

实际上,一些领导班子成员喜欢拿“集体研究”做一些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利的事情,因为他们知道这种“集体研究”只是做做形式而已。班子主要领导认为,反正自己是主要领导,只要在会上定了调,谁敢不听?再说,有关小团体利益的事情,容易出问题,如果私下里做主,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吃不了兜着走。把这些有风险的事情拿出来“集体研究”,如果出了事,由集体帮他背黑锅。而其他班子成员觉得这种事情对自己有好处,一旦有问题反正有主要领导担着,因而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通过“集体决策”为幌子搞“利益均沾”,这种“集体研究”背后往往伴随着受贿行为。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或者集体研究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词推卸责任,此前的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2018-09-11 2 2 燕赵都市报 c95403.html 1 “集体研究”不背利益均沾的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