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我们应该以子女之利益为核心判定标准。这是因为,尽管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受限,但依然是姓名权的权利主体。由此观之,在出生登记时父母之间有争议,抽签的做法是让上天给子女一个暂定的姓氏归属,等他们可以选择时再重新确定。那么当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行为能力时,征求子女的意愿或保护子女的利益成为判定姓氏归属的标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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