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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不发福利”也是侵犯劳动者权益

□李英锋

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发现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大量结余,干部职工该享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因为不担当、不作为,临安区委随即对该局领导班子作出了调整。(6月11日澎湃新闻)

因为滥发福利遭受处分的单位及领导不在少数,而因为不发福利被定性为“不担当、不作为”、被调整领导班子的事却非常罕见。向“该发福利不发”问责,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正视,体现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决心和诚意。

前些年,一些单位确实存在滥发福利的问题,经过强力整肃,这一问题被有效遏制,但同时,不少单位因噎废食,连正常的福利都一刀切砍掉了。实际上,劳动者有获得福利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也有发放福利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此外,其他一些法规上也有相关规定。

为了规范福利发放,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还于2017年12月15日专门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明确了“逢年过节”的时间范围。在此基础上,各地普遍制定了贯彻落实《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对年节范围、慰问品范围和标准、发放形式和程序以及禁发“黑名单”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显然,给劳动者发放福利于法有据,也有标准可依。其实,在逢年过节给劳动者发放一定福利,对劳动者进行慰问,也是人之常情,不仅符合传统文化,还能激发劳动者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提升劳动效率。

该发的福利不发,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工会政策,是典型的失职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伤了劳动者的心。杭州市临安区对某单位不发福利的行为启动问责,调整该单位领导班子是非常正确和必要的。这是一次有力的纠偏和督导,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和教育意义。

不该发的“腐利”不能发,该发的福利一定要发到位、发及时。希望各地都能像杭州市临安区学习,像整治滥发福利那样,对不发福利的问题进行整治,形成整治常态,让劳动者的福利发放进入法治轨道,不多一分也不少一分。如此,才能对劳动福利形成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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