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岚
我省铁腕治霾又出新举措。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的城市及县(市、区),不仅要实施经济惩罚措施,还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据了解,本办法适用于我省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市)所辖县(市、区)。
三类地区及排名计算公式
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共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等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第二类为上述8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第三类是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3个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
省大气办将依据各地月度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平均浓度两项主要指标的绝对值和改善率,按照相应权重进行计算,并最终形成三类地区的空气质量排名(排名计算公式见右图)。
全省各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PM2.5平均浓度排名各赋予50%权重。其中,绝对值排名每项占20%、改善率排名每项占30%权重。按照各项指标排名位次与权重乘积所得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地空气质量最终排名。
月度排名倒数者将扣罚金
依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我省将对各市、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见右图)。
省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奖惩资金计划后报省政府审定,并将排名结果通报省财政厅。每半年结算一次,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城市及县(市、区)办理资金结算。
市级奖励和扣减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各市的财力中直接划拨,县级奖励和扣减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或指导各市财政局在各县(市、区)的财力中直接划拨。
对月度排名垫底城市预警
根据该办法,我省还将建立预警提示和通报批评制度。对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市,省大气办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城市,省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
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10位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对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3位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预警提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空气质量连降将启动约谈
该办法还提出了公开约谈机制。其中,在第一类8个城市中,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与上年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两个月倒数第1名的城市,省政府领导同志公开约谈有关市政府负责同志。
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对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办法还提出,必要时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被约谈的市、县(市、区)负责人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大气环境持续恶化
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
该办法明确了具体的专项督察和追责问责办法。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
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5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空气质量差区域
或被限批
此外,根据该办法,我省将对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由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县(市、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各市环保部门应同步暂停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
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按三类城市排名
第一类为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等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第二类为上述8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
第三类是承德、张家口、秦皇岛等3个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
B
排名计算公式
城市及县(市、区)分值=(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绝对值排名×2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30%)+(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排名×20%+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排名×30%)。
C
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
第一类排名中,月度倒排第1至3名分别扣减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月度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第二类排名中,对月度排名倒数第1至10名予以扣减,倒数第1名扣减50万元,每上升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月度排名前10的给予奖励,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
第三类排名中,对月度倒排第1至3名分别扣减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月度排名第1至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