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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政府信息公开不应以泄露隐私为代价

□史洪举

近日,在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的基层政府官方网站,一些由当地官方主动公开的文件材料中,出现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情况。包括姓名、联系电话甚至详细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完整出现在网站上,随时可公开查阅。而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甚至可以查看受助居民的病情。目前,部分涉事文件已被删除或隐藏,但仍有“漏网之鱼”。(11月14日新华网)

如今,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联系方式在内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重要隐私。对此,“民法总则”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达到一定数量或一定情节的,将构成犯罪。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同时,绝不能掉以轻心,掉入泄露个人隐私的陷阱。

毋庸置疑,政府部门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这是信息公开及维护公众监督权的应有之意。如公布享受廉租房待遇、大额医保待遇等名单时,应做到相对清晰明确。这样方能满足公众监督权。否则,关键信息均模糊处理,在信息过载时代,人们难以辨别监督对象到底是何人。

作为参与到特定公共事务中的个人,其必然应对隐私权进行必要让渡,容忍个人信息的必要“泄露”。如公务员招录工作必须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最终通过层层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必须据实公布,接受公众的审视和监督。

但如何在满足公众监督权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则考验着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智慧。也就是说,这些公开的个人信息,要有效维护公众的监督权,让公众知道名单中的某个人是谁,从事什么工作,至少也要让被监督者的同事、邻居等在浩如烟海的人群中,能够通过公开信息识别出监督对象。否则,信息公开也就失去了意义。与此同时,不宜过分公开监督对象的其他信息,如手机号码、详尽的住址、没有隐去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这些信息超出了满足公众监督权的必要限度,也会给监督对象带来麻烦。

试想,如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裸奔者”,隐私一览无余,何来安全感!因而,政府部门不应以泄露隐私为代价履行信息公开责任,必须设定相应的标准和尺度,并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筛查相结合的方式隐去关键信息,避免个人隐私沦为信息公开的牺牲品。

2017-11-15 2 2 燕赵都市报 c33127.html 1 政府信息公开不应以泄露隐私为代价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