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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奇葩惩罚” 只会招来骂声

□宋 潇

记者调查了解到,近日热传的“未完成业绩罚喝厕所水”事件的真实发生地为广安岳池九龙镇一家摄影店。目前,拍摄视频并将其上传到微信群的一名培训师已被广安岳池警方抓获,警方对其作出4日行政拘留的处罚。(8月2日红星新闻)

近年来,类似让员工喝马桶水的处罚可谓屡见不鲜,像当街跪爬自骂、暴走、自己扇耳光直到血迹斑斑……这些事例早已是“家常便饭”。面对这些所谓的“创新”管理措施,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创新的前提是尊重员工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底线,判断和衡量管理手段是否合理的标尺,也仍然并且只能是合法合规。

类似的奇葩处罚,非但不能为企业创造业绩,反而会因为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而被员工所排斥,招来一片骂声。虽然,在惩罚理念还未淡出劳动关系格局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处罚制度来保障良性发展,仍然是一种必要的手段,但是如何才能使企业处罚既能够达到目的,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慎用处罚措施,在制定处罚规定时,不仅要将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考虑在内,更要将处罚视为一种柔性的、灵活的矫正机制,否则,就极容易变成矫枉过正甚至是率性而为。

一直以来,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看待处罚措施上,其实存在一个典型的误区,即“把处罚当作警示,把惩罚当作唯一手段”,在他们眼里,只要对一些业绩不达标者、任务未完成者实施处罚,必然能够对其他职工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殊不知,这样的惩罚体现出的其实是一种负面作用,对于那些接受处罚的员工来说,不接受可能会丢工作,接受了自己又丢面子,两相权衡之下,即便接受了处罚,也必然会带有一定的对立情绪。

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这样的处罚措施,不仅失德并且已经涉嫌违法。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亦有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劳动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细节上,企业当然可以利用处罚对员工的行为进行矫正,但处罚绝不是唯一目的。员工由于各方面因素没有完成任务、达成业绩,更多的是需要引导和激励,一味惩罚只会减弱他们的信心。没有一个企业是靠惩罚而发展起来的,同样也没有哪一个员工喜欢被惩罚,不管是规章制度还是奖惩机制,都必须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实施。

2017-08-03 2 2 燕赵都市报 c11194.html 1 “奇葩惩罚” 只会招来骂声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