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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动态

我省浮动调整 2020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本报讯(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为切实减轻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缴费负担,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进一步做好2020年度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通知》(以下称为《通知》)。

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在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调整费率浮动区间和浮动标准,减少费率上浮单位户数,增加费率下浮单位户数,进一步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根据2019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使用情况,可以按照两种办法核定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如出现基金支付缺口,动用基金结余弥补。

(一)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1个月以上的市(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张家口、邢台、衡水、定州、辛集市和省本级),参保单位2019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2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20%,小于4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70%,小于10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二)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0个月以下的市(唐山、邯郸、承德、沧州、廊坊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2月底前确定2020年度费率调整方案。

《通知》中提到,继续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等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下浮不得上浮。

2020年度费率浮动执行时间,全省统一为2020年2月1日起,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各设区市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信息系统进行费率浮动调整工作,不得线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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