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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社会万象

相守多年妻子要与病重丈夫离婚!

法院:不支持

本报邯郸电(燕都融媒体记者陈正)“太感谢咱们的公益律师了,要不是他的努力,我们这一家子就散了。谢谢,谢谢!”12月23日,72岁的蒋大爷一早来到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邯郸阳光公益中心),将一面绣有“扶弱济贫,大爱无疆”字样的锦旗送上。

蒋大爷是邯郸市丛台区人,有一独子蒋伟(化名),2001年成家立业后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夫妻感情和睦,家庭美满。但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儿子蒋伟突发脑梗塞,虽经及时抢救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不仅丧失了劳动能力,且生活也无法自理,一家人的生活瞬间降至谷底。

儿子患病后,蒋大爷在经济上尽量贴补夫妻俩,并向当地政府为儿子申请了低保,但孙女上大学、孙子上高中,沉重的家庭负担让蒋伟的妻子不堪重负。2019年初,蒋伟的爱人向丛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这一消息让身体尚未恢复的蒋伟情绪更加低落,整日以泪洗面。无奈之下,蒋大爷向邯郸阳光公益中心求助。

接到蒋大爷的求助申请后,邯郸阳光公益中心初步审查认为蒋伟因病致残,且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如今依靠政府的低保维持生活,符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法律援助条件,最终决定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并第一时间指派阳光公益律师志愿者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赵国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委托手续后,赵国玉律师立刻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详细了解得知,蒋伟夫妻成婚后育有一双儿女,且夫妻俩感情稳定,没有积怨,是街坊邻居眼中的美满夫妻。女方之所以起诉离婚,缘由便是丈夫患病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锐减,女方无法忍受常年的照料和窘困的生活。但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蒋伟的生活将更加艰难,其合法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赵国玉律师介绍,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赵国玉认为,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因此,赵国玉律师多次与案件主审法官沟通,鉴于蒋伟的现状,法院应判决女方继续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同时,通过蒋伟夫妻的子女及家人多方劝说,使女方认识到目前家庭状况只是一时的困难,一家人需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最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而蒋伟的妻子也未上诉。

邯郸阳光公益中心主任李水全表示,自今年3月5日该中心揭牌以来,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百余件。

2019-12-30 法院:不支持 2 2 燕赵都市报 content_21576.html 1 相守多年妻子要与病重丈夫离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