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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拿着现金去消费, 不该受到“差别对待”

苑广阔

“我们餐厅最好扫码点餐,如果非要用人民币,那赠送的礼品券就没有办法给到您”、“用现金可以,但是您就不能享受我们的优惠价了”、“对不起,我们不是不收人民币,实在是现在用现金付款的太少,我们没有准备零钱”……最近,不少消费者向记者反映,他们拿着现金去消费,却遇到了“差别对待”,尤其是不少老年人,几乎被移动支付“抛弃”,却“有苦难言”。(12月24日《扬子晚报》)

按照一些商家的规定,使用现金购物或消费的消费者,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折扣等等,成了事实上的“二等公民”。甚至还有商家则干脆拒绝使用现金的消费者,宁可不做这单生意,也不愿意接受消费者的现金。其实,这种情况对于绝大多数使用智能手机的年轻消费者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对于一些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的老年消费者来说,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更何况,即便是年轻人,也可能会遭遇手机没电等等没法完成移动支付的情况。

商家为什么不欢迎消费者使用现金?一些商家是担心有可能收到假币;还有一些商家嫌找零钱影响工作效率,不如移动支付来得高效快捷;当然也有一些经营饮料、食品的商家,给出的理由是使用现金影响店内的环境卫生。但不管商家给出的理由是什么,这种不欢迎乃至拒绝消费者使用现金的现象,都构成了“现金歧视”。

这样的“现金歧视”,首先影响和剥夺了部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不会使用移动支付,或者是手里只有现金的消费者无法正常进行市场消费。同时,商家“现金歧视”的背后,还涉嫌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与此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一些商家拒收人民币且事前未告知,已经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针对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企业、商家拒收现金的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也高度重视,曾经以公告的形式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因此,对于这样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进行处罚并予以纠正。

“无现金社会”不是消灭和拒绝现金的社会,而是给予消费者更多支付选择,让支付多元化的社会。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无现金支付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但是无现金支付和现金支付将在未来很长时间内并存。“现金歧视”是对“无现金社会”的一种误读和曲解,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体验,有关部门应该给予依法处罚,并进行规范和整顿。

2019-12-25 2 2 燕赵都市报 content_20786.html 1 拿着现金去消费, 不该受到“差别对待”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