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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公民发言

教师惩戒权,规定越细效果越好

李英锋

教育部11月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本报今日7版)

随着《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社会各界对于赋予教师惩戒权已经趋于达成普遍共识,而讨论的焦点也转为怎样赋予教师惩戒权。

教育部在最新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将教育惩戒权分为了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在每一个层次的惩戒目录下又分别列出了几种具体的惩戒子目录。同时,还针对教师惩戒权拉出了“黑名单”。比如,禁止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禁止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禁止辱骂或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得非常详细,给出了具体的惩戒手段、强制措施和禁限范围,可操作性很强。显然,这样的“细则”才符合教师的需求,才符合设立教师惩戒权的初衷,才符合教育规律。

教师惩戒权关乎教师的责任,关乎学生的权益,关乎教育的质量。明确教师惩戒权的“白名单”和“黑名单”,有助于教师抛却顾虑,增强依规惩戒、依规教育管理的信心和决心,营造一种敢管学生、会管学生、能管学生的良好氛围;有助于教师对症下药,合理拿捏把握惩戒尺度,规范惩戒行为,精准选择惩戒措施;有助于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让家长对教学管理更加理解和支持。教师惩戒权规定越细,教育惩戒的效果就越好。

2019-11-23 公民发言 2 2 燕赵都市报 content_16335.html 1 教师惩戒权,规定越细效果越好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