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燕都融媒体记者张会武 通讯员黄鹏)9月9日夜间,宁晋县交警大队巡警中队第五小组在393省道治超站附近设立检查点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10日凌晨零时28分,李某驾驶白色小型汽车行经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19.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这不是李某第一次酒驾。2018年5月,李某就曾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12分的处罚。同年10月,李某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且两年内不能重新考取驾驶证。
经抽血检测,李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3.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对李某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