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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并非鼓励体罚

宋鹏伟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7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按照日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中央文件提出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很多人便认为这是“允许适度体罚”的信号,其实是一种误读。

一者,“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都有“禁止体罚”的明文规定,相关文件不可能与法律相悖;二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也表示,虽然提出惩戒权是针对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意思不难理解:为了对学生负起责任,教师必须行使自己的教育惩戒权,但体罚仍然是不允许的。那么问题来了,不体罚,如何有效惩戒呢?在法律规定不清晰、部分家长不理解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因素的影响下,很多教师早已放弃了自己的惩戒权,最终利益受损的其实正是那些“有必要接受惩戒”的孩子。进一步说,即使放开体罚,恐怕也没有多少教师愿意在这方面进行探索了。

“教育”本就包含两个方面,除了教授和引领,对行为进行规范亦不可或缺。遗憾的是,在禁止体罚之后,一味提倡赏识教育,强调循循善诱、春风化雨,事实上让不少“熊孩子”对规则缺乏敬畏,无形中增加了管教的难度,甚至是让教师在无奈中放弃了他们。教育的形式当然是多样化的,可离开了惩戒这一手段,难度和效率便会几何级提升,加上缺乏动力,部分老师看似不负责任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何谓适当的惩戒,关键在度的掌握。体罚是以故意施加疼痛来逼迫其改正错误,容易对学生产生伤害,并不值得提倡。不过,既然是惩戒,一定要让对象感到“不适”,所以,教育惩戒的方式方法就十分重要了。譬如,日本就有类似的规定:让学生饿肚子不回家是体罚,学生犯错罚扫地是惩戒。在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规定中也能看到,即使允许体罚,也要遵守以下规定:家长同意;不在公开场合进行;有第三人在场作证;考虑学生的性别、年龄及身体状况等。凡此种种,都是在保证惩戒效果的同时,尽可能规避负面后果。

如此来看,除了口头批评之外,通报批评、写检查、给处分,以及取消部分权利、到指定教室自习、罚做劳动和抄写作业等方式,都属于教育惩戒可以考虑的范围。此外,教师的惩戒除了要有法律和文件“撑腰”,更离不开家长的支持。适度惩戒既关系到师道尊严,本质上也有利于学生,这也是家校合作必须要达成的共识。

教育学家马卡连科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让师者真正尽到义务,就要让这项权利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即明确惩戒权的实施范围、程度和形式。因此,下一步实施细则的推出,值得期待。

网友评说

@Maggie——小时候在农村,调皮,父母又没有文化,唯一的希望就在老师身上,“老师,不听话就请您使劲打,好好学习就行”。很多人走出农村,真是靠老师管出来的。时代不一样了,现在的老师不好当。

@ldx——只要是老师真心爱护学生,不是故意和有意,适当的惩戒很有必要!

@黄山迎客松——必须要制定一个惩戒标准,不能让老师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家长对老师的监督也要宽容一些,只要是有益孩子的成长,对调皮捣蛋的孩子适当惩罚是很有必要的,家长应该支持!当然了,过度的惩罚是不允许的。老师必须要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影响。

@泉城——老师应该有适当的惩戒权,如果老师什么都不管,后果太可怕了。

@夭夭日记——老师好难做,学生做错了事,靠说服没用。以前的教书先生还有戒尺呢,现在连大声训斥都不行。其实,越是严格,学生日后就越感激,家长应该换位思考。

@木圭·诗赋——必须细化相关标准,否则老师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恐怕也很难把握尺度。

相关评论

体罚学生被“拉黑”

追加处罚让人诧异

有微博网友爆料称,今年5月,因用课本拍打逃课学生,山东日照五莲二中班主任杨某被学校停职一个月、取消评优,师德考核不及格;近两个月后,最近五莲县教体局下发文件,对该教师追加处罚,要求学校新学期不再聘用该教师,并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7月11日澎湃新闻)

顶风作案、违规体罚,理当严惩。但处罚的“度”究竟在哪里?标准又是什么?杨某在时隔两个月后再被追加重罚,这种操作本身就不常见。而“不再签订聘用合同”“将之纳入信用黑名单”的决定,也均被一些网友指责处理过重。舆情的微妙翻转,最直观体现了人心取向。“体罚”事件中,每每面对“熊孩子”与“恶老师”,我们的心态总是纠结而矛盾。

其实,很难说处罚是否过重。按照相关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当然了,我们并不知道,杨某是否属于“经教育不改的”,也不清楚为什么直接就“不再聘用”了。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两个选项,似乎采用哪种处罚都是可以的。然而就常理而言,两者还是存在一个递进关系的。直接予以“解聘”,似乎并不符合惯例。

如果说“不再续聘”尚可找到依据,那么“纳入信用黑名单”则完全就属于当地的自选动作了。这种超纲的“追加处罚”,最是让人诧异。尽管有关负责人表示,“杨某可以重新竞聘县内其他学校岗位”,但谁都知道“重罚”之后,杨某想要重新上岗是难上加难。如此做法,也难怪会引发网友关于“以后谁还敢管孩子”的反问。

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到底应该怎么处罚,主管部门应该尊重法律、根据事实。严惩之下,也应该保持理智和克制才是。 (然 玉)

2019-07-12 2 2 燕赵都市报 c141998.html 1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并非鼓励体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