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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版:冀东新闻

违法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排放危险废物

昌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本报讯(燕都融媒体记者张辉)4日,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3年至2018年6月在昌黎县某村违法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经暗管等排放到位于场内北部污水坑内。2018年6月,环保部门从李某某经营的塑料颗粒加工厂塑料热熔加工的产品、塑料热熔加工的废渣、塑料热熔加工生产排的废水三处分别取样,经鉴定,三种样品均检测出含有浸出毒性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2018年8月22日,李某某被警方抓获。另查明,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经营的塑料颗粒厂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南侧大坑内,污染环境被昌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的过程中,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水未做处理通过暗管等进行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受过行政处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2016年11月,昌黎县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由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名审判员组成,实行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实现涉环境案件的集中审判。合议庭成立以来,该院共审理了9件污染环境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06-11 违法经营塑料颗粒加工厂排放危险废物 2 2 燕赵都市报 c137566.html 1 昌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