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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电动车载人不是单纯的立法命题

木须虫

广西南宁一则“电动自行车载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约八成网民认为相关规定不合理,其中约三成网民认为全国多个城市都已出台类似规定,为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建议限制电动车只能搭载1人;约两成网民认为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下儿童反而更不安全,此规定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均存在问题。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对于自行车载人的规定,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6月3日《法制日报》)

电动车该不该载人或者能载多少人以及能否搭载儿童,站在安全的角度,一刀切予以禁止都不乏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实务中能否被遵循以及是否便于执法管理。

为何会如此?广西交通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出租车、公交车相比,经济实惠便利,应当允许其载人;另一种意见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应当说,这两种分歧具有普遍性,它反映的是电动车实用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来说,这两种矛盾是难以调和的。电动车的快速普及根本原因在于其成本的经济性匹配了大众出行的普遍需求,花费低且几乎涵盖了家庭短途交通的所有功能,接送孩子、购物、上下班、送货等等,进而让民众形成了强大的工具依赖。与此同时,电动车交通安全与生俱来的问题也凸显出来,并且电动车生产也片面迎合消费者的要求,往往突破了速度、车重、功率等限制,这往往是以牺牲产品的安全性为代价的。

不难看出,电动车载人并非单纯的立法命题,其本质还是经济命题。在实用的需求找不到更安全可靠的替代之前,牺牲安全性更容易被视为本能的次优选择。20年前,客运超载还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根源在于运力供给的滞后。单纯立法制定一些限制规定虽然容易,但因为消减了电动车的一部分重要功能,还是会掉入法不责众的窠臼。

所以,针对电动车载人更需要的恐怕还是系统治理,一方面是从源头上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定位并加强交通监管,从而对电动车进行部分限制和有效的治理。很多时候,限制使用比限制一些行为更有效;另一方面则要有序促进功能替代,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停车场建设、普及安全校车等等。在此基础上,完善立法,不断提高电动车安全标准和入市门槛,对使用电动车的生产进行严格规范,才可能相得益彰。

2019-06-04 2 2 燕赵都市报 c136848.html 1 电动车载人不是单纯的立法命题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