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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监管部门就不该为企业行为背书

□史洪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于3月11日在记者会上表示,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要再为企业的行为背书、站台,将对著名品牌、知名品牌进行清理,在政府的榜单上,只有黑榜,没有红榜。(3月11日新华网)

众所周知,人们在购买商品时,经常会见到一些商品宣称自己系“知名品牌”或者“信得过产品”。其中,有些可能是商家自吹自擂的虚假宣传,但有些荣誉则是政府部门甚至是监管部门授予的称号。可以说,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监管部门为企业行为及产品背书、站台已经不合时宜。

一般来说,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时,既会通过具体的使用来感受商品的质量,也会借助评论来预判拟购买商品的质量,更会观察商品取得过哪些荣誉称号来考量该商品是否值得购买。因此,企业自然会想方设法争取各种荣誉称号来为自己的产品增加美誉度。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只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这种市场行为自然无可厚非。

但这并不代表政府部门尤其是监管部门可以擅自组织各种企业评比,为企业或者产品授予相关称号。对此,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政府部门为企业或产品颁发荣誉称号,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完全可以得出政府部门不该为企业行为背书的精神。

根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其他商品,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虚假广告仍然推荐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代言人承担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部门对某个商品的荣誉表彰无疑是对其最大的肯定。对于消费者来说,政府部门的荣誉表彰由于有政府公信力的兜底,往往最值得信赖。

举重以明轻,政府部门不该有组织评选、授予著名品牌等“市场行为”。尤其是监管部门,本就承担着监管执法的责任,其随意授予企业荣誉称号就是对本职工作的偏离,对其他企业来说,有“拉偏架”嫌疑;对消费者而言,有误导的嫌疑。一旦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更会殃及其公信力,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随意评选、授予所谓知名品牌、著名品牌的做法,有破坏扰乱公平竞争环境的嫌疑,政府部门早该将其交给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来实施。这样方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监管者更像监管者,让企业更有压力和动力提供优质产品。

2019-03-12 2 2 燕赵都市报 c125767.html 1 监管部门就不该为企业行为背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