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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学生殴打老师,不执行拘留也不能放纵

□张贵峰

近日,安徽阜南县第二初级中学教师小婷被学生暴打的事件,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1月3日,阜南县警方连夜公布了警情续报,称2019年1月2日,冷某因殴打他人被阜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金400元的处罚决定。因冷某不满16周岁,无犯罪前科,法定不执行行政拘留。(《新安晚报》1月4日)

因“不满16周岁,无犯罪前科,法定不执行行政拘留”,阜南警方对冷某的这一处罚决定,当然是有法定依据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显然并不意味着,对于未成年人殴打他人,尤其是像“学生殴打老师”这种十分恶劣的违法行为,不应严加管教,甚至是姑息、纵容。要知道,“学生殴打老师”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违法行为,亦是一种违背和损害师道伦理的悖逆行为。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这也就是说,尽管对于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确系法定要求,但同时,对于存在像殴打老师这样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相应的严格管教、矫正措施,同样也是明确的法定要求。

此外,从法律追责角度,虽然对于未满16周岁的问题学生,确实依法不能执行行政拘留这样的行政处罚,但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如被打教师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实上仍是不能豁免的,应有其监护人依法承担。依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近年来,类似“学生殴打老师”这种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冲击社会道德伦理底线的恶劣案件,一直屡见不鲜。如何有效避免此类悲剧的频发?除了考虑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如适当提高未成年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之外,更重要的恐怕还在于,必须针对那些存在各种不良行为的问题学生、问题少年,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配套社会管教、矫正制度,更好地构建“厚爱”与“严管”充分有机结合的防范体系。也只有如此,才能有效遏此类恶劣案件的发生。

2019-01-05 2 2 燕赵都市报 c116468.html 1 学生殴打老师,不执行拘留也不能放纵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