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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经济新闻

《电商法》聚焦十大关键词

商家不能再删差评刷好评

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不得随意“砍单”

本报记者 李春炜

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正式实施。其中,针对商家普遍关注的登记、税收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搭售、大数据杀熟现象,央视曝光的刷单内幕,呼声日益高涨的平台安全责任以及ofo、途歌退押金事件等都作了明文规定。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其中的热点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一:电商纳税

《电商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长期以来,电商范围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严重,《电商法》就税收做了框架规定,税收范围包括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纳税。

关键词二:海外代购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电商法》实施前,代购的利润点在于免交关税、消费税等,《电商法》明确规定后,代购要求办理主体登记及纳税问题,成本自然提高,价格预计会相应上调,其优势也会减少。同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电商法的实施,对于跨境电商要求会更加严格和规范化,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此外,近期发布的跨境电商新政延续按照个人物品过关,扩大个人年度进口额度、单次交易限制、跨境进口商品清单等措施都是明显利好。

关键词三:

信誉评价(刷好评、删差评)

“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网购中,部分卖家在评论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

《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同时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关键词四:

二选一(经营者垄断)

回顾一下近年来关于平台的新闻,就会发现“二选一”绝对是个高频词汇。有不少人认为,“二选一”是平台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乱象,会干扰正常的商业环境、损害商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还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近年以来,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压、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而相对于平台而言,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电商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保护中小经营者。

关键词五:商品搭售

《电商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蒙慧欣认为,电商法对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消费者默认勾选。

同时,蒙慧欣认为,对于包括在线旅游平台在内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而言,不仅需要明确规范、坚守底线,更应该专注于产品与用户服务质量的提升,从产品经营、服务保障、防范风险等多个方面提升综合实力。

关键词六:砍单

砍单,是指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这种情况常常在十一、双十一等大促中出现。“砍单”在电子商务行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由于与商家沟通成本高、解决问题难,多数消费者会因为没有直接经济损失而主动放弃继续追究的权利。

针对这一问题,《电商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同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此,蒙慧欣认为,“砍单”行为的根本杜绝,还需要平台方面要设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来控制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否则一旦出现爆单情况,商家就会钻制度空子。同时,电商“砍单”已有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的趋势,如消费者订了机票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消费者订了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如果电商“砍单”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这种无良操作方法成为行业惯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整体的信誉度,都将有不利的影响。

关键词七: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电商法》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等。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电子支付已经深入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但是却一直缺乏一部法律给予它一个“定位”,电商法的出台给予其定位,同时也对就支付产生的问题作出了比较创新的规定,如确定了对账服务以及三年交易记录的规定。

关键词八:押金退还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部分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有些品牌的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的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

《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对于押金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流程和工作日时间限制,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押金退还;其次,共享单车平台、公共单车平台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鼓励对于信用系数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关键的是,要规范押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在监管下允许共享单车平台拿押金用于商业投资,但需要限制比例。

关键词九:

快递延期、快递交付

《电商法》中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同时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对此,蒙慧欣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在平台大促活动中,卖家不能以订单量大等因素为由推迟发货,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此外,快递柜、快递网点、菜鸟驿站的出现确实为快递行业‘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提升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允许将包裹放至快递柜、代收点显然是不合理的。

关键词十:大数据杀熟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基于自己过往收集的数据,精准地对每一个用户进行画像,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对其进行相关的信息推送,从而导致同样的商品,平台老顾客的价格比新客还要贵的等消费现象产生。《电商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蒙慧欣认为,这是关于精准营销以及消费者平等对待权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的时候,必须提供另外一个选项,该选项所展示的结果是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任何人进行搜索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其实是要求商家把选择权和知情权还给消费者。

蒙慧欣认为,在信息日益透明,商誉越来越重要,消费者日趋理性的大背景下,最优对策应该是利用大数据给熟客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包括价格上更多的优惠,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最后,作为消费者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货比三家仍然是永恒的真理。

2019-01-03 捆绑搭售必须明显提示 不得随意“砍单” 《电商法》聚焦十大关键词 2 2 燕赵都市报 c116162.html 1 商家不能再删差评刷好评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