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今日头条 直播间 一点号
第02版:时评

“意外险”替代“工伤险” 是在与法律较劲

□吴学安

要不是52岁的工友徐应能从脚手架上摔下成了植物人,构成二级伤残却没有伤残津贴,仅一次拿到45万元意外伤害赔偿,杨兵等16位农民工还被蒙在鼓里,以为施工单位与自己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缴纳的是工伤保险。(12月27日《工人日报》)

其实,徐应能等人的遭遇并非个案。近年来,各地劳动监察部门时常接到用人单位谎称“意外险”就是“工伤险”,致使劳动者享受不平等工伤待遇的投诉。建筑、采煤等高危行业尤为突出。究其原因,多为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用“意外险”替代“工伤险”,导致劳动者遭遇工伤后得不到合理赔偿。

事实上,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赔偿两者并不相同,劳动者获得意外伤害险的赔偿,并不影响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两者是可以兼得的。要厘清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的不同,首先要明白,工伤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而意外伤害险则是一种由企业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商业保险。任何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人身意外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只是可以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因此,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

那么,为什么工伤保险的缴费并不高,但用人企业却热衷于用意外险“鱼目混珠”呢?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伤保险不能单缴,必须和其他社会保险一起缴,成本高,而意外险保费则相对要低;另一方面,工伤意外事故发生概率较低,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概率大,“性价比”相对要高,这让许多用工单位心存侥幸心理。其实,用工企业这样做往往得不偿失。意外伤害险一般最高赔付50万元,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打起官司,企业要赔付全部的工伤待遇,而不是减去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对用工企业来说或许更有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两者不可互相替换,但可以互相补充。因此,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投保意外险,当意外发生时,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工伤保险报销,再由意外险对扣除已赔付部分的剩下金额进行赔偿。

虽然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都有化解风险的作用,但又有着许多不同:从性质上说,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用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毋庸讳言,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的制约,政府对其主要是依法监管。除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各类用工企业都要依法为全部员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现行建筑法更是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里的“应当依法”就是必须,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这就是说,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是必需的基本保障,不参加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是否参加意外伤害险,则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愿选择。

2018-12-28 2 2 燕赵都市报 c115584.html 1 “意外险”替代“工伤险” 是在与法律较劲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