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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有事找都市报

道路施工 机非混行夺人命 认定同责 一方质疑提复核

事发路段正在修路。

事故发生时的场景。

本报驻邢台记者 张会武

电动车最初与半挂车并排同向行驶,而后在电动车超过半挂车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所载人不幸身亡。南和交警认定该起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与半挂车驾驶人应负同等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对此表示质疑,已向邢台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一起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9月27日11时31分许,邢临线(邢台—临清)南和县闫里路口西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南和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描述:当时,陈某驾驶半挂牵引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载苏某)沿邢临线并排自西向东行驶至邢台—临清(15)南和县闫里路口西侧路段时,陈某驾驶的半挂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某死亡,李某受伤,两车损坏。

分析事故形成原因,陈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均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陈某、李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认为责任应分主次

在驾驶电动车的李某看来,自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之“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规定。

李某告诉记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路段虽然划分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但是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路段的非机动车道部分正在修建,不能通行,他不得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该路段事故发生时路况复杂,许多大车行驶在靠近非机动车道的车道上,导致李某不能在经过维修路段后,及时返回非机动车道。因此,李某在该路段的行驶更加符合“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的规定。

李某表示,半挂车与电动车同向行驶,半挂车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观察到电动车的行驶情况,但由于半挂车没有注意观察、礼让非机动车,反而在路况复杂的情况下加速与非机动车抢行,导致事故发生。

鉴于上述原因,李某认为半挂车应承担主要责任。

电动车驾驶人提出复核申请

近日,南和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向记者演示的视频显示,最初电动车与半挂车同向并排行驶,而后电动车从半挂车右后方意欲超车,在行驶至半挂车前方时,悲剧发生,电动车遭到半挂车碾轧,大车行驶几米后停住。

根据事故科民警的介绍,此次事故认定的主要依据便是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属于“路权之争”。

记者在事故现场路段观察到,该路段正在施工,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带被覆盖,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停放、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现象很普遍。在该段道路南侧的一处加油站附近,蓝色围挡占据了非机动车道。电动车最初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被蓝色围挡阻挡后,都转上了机动车道。行驶一段距离后,有的电动车转回非机动车道,有的则继续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记者获悉,李某已就南和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向邢台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

2018-11-22 2 2 燕赵都市报 c109189.html 1 道路施工 机非混行夺人命 认定同责 一方质疑提复核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