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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重建消费理性, “保健品无理由退货”才有意义

□然 玉

黑龙江省最近出台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在老年人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消费领域,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解决执法部门获得违法线索难、取证难问题,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据10月29日新华社报道)

被保健品“围猎”的老人,一再成为一起起悲剧的主角,有的人财两空、身心俱创,更有甚者家庭失和、长幼反目。形形色色的保健品骗局,让老人防不胜防,让子女深感绝望。为此,各地各部门虽然也采取了种种举措,却大多收效甚微。黑龙江规定“60岁以上老人买保健食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这显然是想强化老年消费者的“后悔权”,并以此来纠正那些被忽悠、冲动性的购买行为。其初衷虽好,但实施效果究竟如何,或许还有待观察。

维护老年人的退货权益,当然很有必要。此前,多次有新闻曝出,某些老人动辄囤积了价值数十万的保健品,几乎塞满整个房间,其中很多根本就没有拆封。类似事件,实则体现了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的几个典型特征:其一,往往是“延迟使用”而非“即买即用”;其二,购买决定通常都带有极强的随意性。对于许多老年人来说,保健品根本就吃不完,可即便如此,还是会不断地买买买。这既是因为营销人员实在是功夫了得,更是由于老人们总是“但求心安”的心理偏好。

买保健品,很大概率会形成依赖性和习惯性,这是一种有些病态的消费行为。实际上,很多时候,老年人并不是不能退货,而是根本不想去退货——家里放着一堆保健品,好像能够让他们获得某种虚幻的安全感。就此而言,黑龙江明确“60岁以上老人买保健食品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似乎并不能直接拯救老人们于保健品的水深火热。其最大的意义还是在于,保障了那部分自己醒悟或者子女介入干预的老人,能够及时地挽回经济损失。

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退货的前提是“后悔”。要让老人们真正用好退货权,前提还是引导他们形成对保健品的正确认知和预期。比如说,“保健品的本质是食品”“保健品并不能预防、治疗疾病”,等等。如今的局面是,保健品营销小哥动辄将产品吹得天花乱坠,并惯于用温柔陷阱笼络老人心。与之相较,相关职能部门和子女晚辈们的科普宣传、“反洗脑”教育还很不到位。在此前提下,老人乐此不疲地买着保健品,怎么会后悔、怎么会退货呢?

只有对于正常的消费行为、对于理性的消费者,“退货权”才是有用的。先让老人们建立正确的评判标准并逐步意识到“后悔”,再来推行“7天无理由退货”,或许这样才是应对保健品骗局的正确姿势。

2018-10-30 2 2 燕赵都市报 c104294.html 1 重建消费理性, “保健品无理由退货”才有意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