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今日头条 直播间 一点号
第02版:时评

“超龄劳动者”权益不能被漠视

“到龄退休”有选择放弃的权利,但权益保障不应有放弃的空间。破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尴尬境遇,一方面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更为完善的统一标准,以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捍卫相关法规的严肃性。

□付 彪

近日,江苏盐城市阜宁县81岁老人薛春勤讨薪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被拖欠工资究竟能不能讨回?此类“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又该如何保障?(4月25日《新华每日电讯》)

按现行的行政法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了?如果“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话,其合法权益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薛春勤老人便遭遇到了这样的尴尬。

据报道,薛春勤老人为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曾找到当地劳动部门。令人吃惊的是,工作人员却告知他:“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老人拨打政府热线、联系媒体反映问题,值得欣慰的是,媒体报道介入后当地政府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已将拖欠的1万元工资还给了老人。

现实中,像薛春勤老人这样的“超龄劳动者”不在少数。由于没有养老保险或退休金,即使到了“退休年龄”,为了生存需要,依然“退而不休”,继续找工作。如果没有一技之长,“超龄劳动者”找工作很难,能找到的也多为打零工。要找到一份固定长期的工作,则只能以劳务用工的身份出现,但容易出现遭欠薪、维权难的现象。因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是,如果“超龄劳动者”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如何处理,上述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统一规定。“到龄退休”对公民来说,是权利而非义务,没有哪一条法规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工作。所以,根据已有的司法判例,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大多参照劳动关系处理。对此,江苏省有关方面出台的文件也明确,只要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

“到龄退休”有选择放弃的权利,但权益保障不应有放弃的空间。破解“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尴尬境遇,一方面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更为完善的统一标准,以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捍卫相关法规的严肃性。同时,还需积极引导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

2018-04-26 2 2 燕赵都市报 c65421.html 1 “超龄劳动者”权益不能被漠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