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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公益诉讼让检察机关成为 真正的“打假人”

□史奉楚

在食品、药品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1月17日,最高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1月18日《中国青年报》)

所谓检察公益诉讼,主要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在食品、药品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现象一直难以杜绝,这种制假售假行为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更有可能侵害其身体健康,可谓“谋财害命”。但面对强大的商家和日益提升的制假售假水平,普通消费者可能根本无法辨识真伪,糊里糊涂地成为受害者。退一步而言,即便知道受欺诈,购买了假冒伪劣产品,也难以如愿获得赔偿,即囿于时间、金钱等限制,加之商家在委托律师巧舌如簧的辩白下,消费者很可能败下阵来,自认倒霉。

也就是说,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欺诈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假一赔三”乃至“假一赔十”的赔偿,但这种纸上权利很难成为看得见的真金白银。现实中,真正能够获得赔偿的,很可能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以此为业的“职业打假人”。遗憾的是,很多“职业打假人”投机取巧、揪住广告语、标签等细枝末节不放,以此牟利,基本上没有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相反,一些“职业打假人”剑走偏锋,采取调包产品等方法构陷或敲诈商家,游走在违法犯罪边缘,逐渐失去公众认可。

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公益诉讼人”,与其本身的法律地位相适应,拥有法律监督、调查取证、获取执法机关案件线索和信息的法定职能和权力。并且具有相应的人才团队、硬件设备等为后盾,具有向违法行为说“不”的天然能力。可以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更强的诉讼能力。甚至还可以将失职不作为的监管部门告上法庭,或者将违纪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部门,进而形成倒逼作用。

值得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并不代表检察机关越俎代庖,获得索赔。而是指其替代消费者“出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起诉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等于在相同的食药品欺诈、虚假宣传中,检察机关已经为普通消费者铺好了索赔之路,其只要能证明购买过同类产品,就可以向违法商家索赔,无需再大费周章。可以说,在这种真正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为下,商家的违法成本将更高,人们的消费环境将得以有效净化。

2018-01-19 2 2 燕赵都市报 c46498.html 1 公益诉讼让检察机关成为 真正的“打假人”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