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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时评

执法交警被“反咬一口”的意义

□殷国安

11月15日,宁夏银川市宁东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在一处路口开展检查时,对一名未随车携带灭火器的驾驶员开具了简易处罚决定书。此时,驾驶员提出查看交警执勤警车是否有灭火器。经查看,执勤警车宁A0076未放置灭火器。此事被人拍成视频发到网上,引发很多网友关注。(11月16日新华社)

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7日就此发布了“知错能改”的通告,通告中称,事发后,宁东交警大队对宁A0076警车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在银川交警发布的罚单照片中可以看到,罚单上写有涉事警车的牌照和经马赛克处理的被处罚人姓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决定处以50元罚款。

这件事很有戏剧性。查处别人未带灭火器的交警,自己也未带灭火器,被司机“倒打一耙”,这难道不可笑吗?

其实,交警如此执法,也不能说是鲜见。我曾在浦东的街头,看见一辆警车上下来了交警,给路边违停的车辆贴罚单。我问“这些车为什么被罚?”交警答道,“此路边禁止停车”,我于是反问,“那你们的警车为什么也停在这里?”答复是“我们是执法。”我告诉他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赋予你们这样的权利。”

事实上,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警车等车辆的特别通行权,这就是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里只是说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限制地行驶,并没有涉及停车。即使警车的行驶特权,也是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查处违停车辆,并不是什么紧急任务。

关于警车的停车,应该同样遵守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这里说的是一切机动车,警车当然也包括在内。显然,警车没有违停的特权,即使是紧急情况也不行,更不要说是一般工作了。

既然一般的车辆违停可能妨碍交通安全,警车在查处违章时违停,也同样会影响交通安全,当然也不能随便违停了。可见法律没有赋予警察的停车特权是科学的。

有一个问题倒是需要答案的:为什么查处别人违章的交警自己也违章?这里的原因显然不是警察不懂法,而是特权思想作怪:以为交通法规,公众应该遵守,负责执法的自己则并不包括在内;自己是负责查处别人违章的,自己违章是没人查的。虽然被这个司机“反咬一口”,但这样的司机并不多,大多数司机只是自己认罚,并不敢“反咬”,这也正是一些警察的特权行为没有得到纠正的原因。

因此,执法者反对特权意识,带头严格执法,才是法治的一个关键点。建议银川市公安局不要止于就事论事,倒不妨来个“举一反三”,全面清理交通执法队伍中可能存在的特权意识,同时鼓励司机举报,那就把一个简单个案,变成了法律教育的好案例。

2017-11-18 2 2 燕赵都市报 c33749.html 1 执法交警被“反咬一口”的意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