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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燕赵新闻

对行政机关下达 罚没指标或被撤职

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宗苗淼)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指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条例(草案)》主要是规范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行为,包括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刁难市场主体;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禁止制定、公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如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各级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市场主体的拨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市场主体的税金、收费等;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指定商品,向市场主体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要求市场主体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经营性培训;要求市场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侵害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未经市场主体允许,公开涉及市场主体商业秘密的信息;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为其他单位、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市场主体名义借款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向市场主体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市场主体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致使市场主体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2017-09-27 关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 2 燕赵都市报 c24493.html 1 对行政机关下达 罚没指标或被撤职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