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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燕赵新闻

男子伙同他人 多次到井陉盗墓“挖宝”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本报讯(记者蔡洪坡 通讯员李忠勇、王云花)9月25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判了一起盗掘古墓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系隆尧县人,现年54岁,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冬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李某(已判决)等人经预谋后,在隆尧县开着一辆面包车,携带扎杆、铁锨、大绳、改锥、手电等工具,窜至井陉县天长镇城内村西北一带盗掘古墓,盗得3件文物。后由贾某(已判决)变卖分赃。2008年春天的某晚,张某又伙同王某、李某等人到同一地点盗掘古墓,但未盗得文物。2008年冬天的某晚,张某伙同商某等人第3次来到城内村盗掘古墓,盗得5件文物,后由贾某变卖分赃。2009年夏天的某晚,张某再次伙同商某等人窜至天长镇东关村唐家垴古墓群(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盗掘古墓,盗得2件文物,再由贾某变卖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近日,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希望通过此类案件,对人们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家的文物保护意识。

2017-09-26 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 2 2 燕赵都市报 c24280.html 1 男子伙同他人 多次到井陉盗墓“挖宝”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