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9月14日6版《半挂货车司机雨中撞死一男子逃逸》一文,觉得文中所说的破案时间值得商榷。该文副题“高速交警月余侦破案件”以及文中“近日,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阜平大队终于将这起亡人逃逸交通肇事案件成功侦破”和“历经一个多月,‘8·2’事故逃逸案件被成功侦破”均说破案时间为一个多月,但从该案报警(“8月2日,河北高速交警阜平大队接到报警”)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8月20日,民警带领工作人员再次去往鲁K半挂货车户籍所在地,将嫌疑车辆以及‘8·2’案件肇事司机胡某带回河北高速交警阜平大队做进一步处理。”)只有不到20天,不知道“一个多月”从何而来?
山东省无棣县政协 孟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