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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版:省会新闻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 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用水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日前,《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25日。

本报记者 李春炜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

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设施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同时,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调度使用地表水,科学利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此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城市公共供水领域,参与城市供水建设及经营活动。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除地表水直供供水工程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设施。既有自建供水设施应在本条例生效一年内关停。逾期未关停的,由辖区人民政府限期关停。

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的供水管网建设。制定实施计划,根据供水管网建设情况,逐步关停自建供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雨水利用等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市供水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

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设立用户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供水经营与服务等各方面的业务受理。

设置供水服务热线,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

经催交仍拒不交水费,可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市供水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催交。经催交仍拒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措施。

公共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公共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计价。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时应当实行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依法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需交加价水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

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用水重点监控制度,并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尔夫球场和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的发展。

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定按下列标准交纳加价水费: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含百分之十)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一百;

(二)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含百分之二十)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二百;

(三)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百分之三百。

2017-09-08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2 2 燕赵都市报 c20619.html 1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 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设施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