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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风骨河北

我家的陈年旧契

▲民国三十七年华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订立于1950年的当契

▲订立于民国三十二年的当契

▲订立于民国二年的家产分单

▲订立于民国三十五年的地契

▲订立于光绪十四年的地契

▲订立于乾隆四十四年的地契

▲订立于雍正十三年的地契

穿越时光,十几份陈年契约,将我的家族史况拉回到清代雍正年间。

我老家在晋州市农村,家中的老柜里面,存放着一些家族史料。盛夏时节,我又一次翻了出来。小木匣内,折叠整齐,一份紧贴一份的十多张契约,几乎粘连在一起。有清代的、民国的、土改时期的,还有新中国初期的;有地契、房契,还有契后纳税的票单。不论地契,还是房契,一张张薄如蝉翼的老宣纸上,毛笔小楷字迹规整,有些印章清晰可辨。

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条款。这一份份契约,从清代雍正末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年代初期,时间跨度二百余年,都完整地保留了下来。这不仅仅是一种细致,更体现出先辈们生活的态度和对种种经历的惜念。正是这一点,赋予了这些契约珍藏并传承的价值和意义。

最早的一份地契订立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距今282年,为卖契。契中表明:立文约人陈龙因为无银使用,将自己道(路)一分(份)计地二厘五毛(毫)卖于陈俊为业,言定价银一两五钱,其银当日交足,恐后无凭,故立文约为证。

另一份地契订立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距今238年。契约表明,陈门苑氏与孙陈成因为不便,将自己园地一段计地三亩一分,面积西长六十四步,东长六十四步三尺七寸,宽可拾一步一尺三寸五分,道长拾七步,经人说和卖于陈璒,永远为业。共价银七十二两。

那个时代,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卖地是家境困难,生活无奈之举。契约中的“无银使用”“不便”,包含着或因生活艰难,或因家境变故而出现的逾越不过的“坎儿”。那时百姓用银均为碎银,不说雍正十三年陈龙卖道所得的一两五钱银子,只论乾隆四十四年陈门苑氏与孙陈成卖地所得的七十二两价银,按老辈使用的十六两秤折算,为2.25公斤。三亩多地换来一包碎银,地契,透露出农民生活中的种种艰辛。

订立于光绪十四年(1888年)的一份地契,看出农民对土地的珍惜。这也是一份卖契。契中表明,立卖契人陈洛谈因为不便,将自己村南园地一段计地一亩二分八厘八毫五丝三忽,经人说和,卖于陈洛柔名下,永远为业。言明地价共作京钱四十千文。其钱当交不欠,恐后无凭,立卖(契)为证。

“忽”,在公制计量中显现出来,单位排列分别为:米、分、厘、毫、丝、忽、微。按照地积计算,100平方米等于0.15亩,10平方米等于0.15分,这样推算下去,厘、毫、丝、忽,“三忽”面积仅方寸之间。真可谓农民心中的“寸土寸金”。有人推论,地契中出现的“三忽”,应是土地丈量过程中乘不尽的数目。

地契中所说的“京钱”,据查,系清代咸丰、同治年间北京城内兴起的金融业所发行的流通市面的钱帖,由于当时国内仍未有银行出现,这些兴起的金融机构肩负起了银行业务的角色,一直延续到光绪、宣统年间,依然充分地发挥着它们的职能。清京钱帖,系古典直式票幅,绝大部分采取手写形式书填票面面额,帖上的书法展现了清人的书法艺术,也因不同的书法风格特色而令票帖具备防伪效果。

订立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阴历三月二十六日的一份地契,土地面积更加细微。契中表明,卖契人吴老婆因正用,将自己村西旱地一段计地贰亩零零零四丝陆忽陆尾,面积南可三丈捌尺陆寸,中长贰拾玖丈陆尺,北可四丈贰尺五寸,经人说和,卖于父亲等二人,言明每亩作价国币壹万陆仟元。

“忽”仅方寸间,后面的“尾”(微),放到土地面积里面,真是微乎其微了。

所谓国币,为民国早期的货币。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受国际金价及银价波动的影响,中国国内的白银不断外流,银本位币制无法持续,且国内的货币发行杂乱不堪。1935年,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改革,规定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钞票为法币(后加中国农民银行),并禁止银元的流通,将白银收为国有。在抗日战争和国共内战期间,法币急剧贬值,从而彻底崩溃。这份契约中的“国币”,应为1935年后国民政府时期银行发行的“法币”。

还有一份契约,面积仅壹分多旱地。这份契约订立于1953年。契中表明,立卖契人田振山将自己旱地一段计壹分柒厘柒毫,中长肆丈肆尺,东可叁丈壹尺伍寸,西可壹丈柒尺,卖于父亲等二人,计价人民幣拾陆萬元,纳税玖仟陆佰元(当时的人民幣及其价格)。

农村合作化以前,农民珍惜人民政府确权的每一份私有财产,那时订立契约,人们更注重信誉,多为人民政府监护的制式契约。这壹分柒厘多旱地虽少,买卖成交后,由人民政府出具的制式草契“買賣田房草契”填写为证,书写人、中证人、监证机关人员都署名,后报经政府部门,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盖有财政厅印章的“賣印契”为正式契约。

租赁地契,为权属不变,收取租金,一个时期转让他人使用土地的契约。这类契约,那个时代多为“典当契”。民国三十二年(1943年)三月一日订立的一份“当契”表明,立当契人育得堂因为正用,将自己村南园地贰亩半地当于父亲名下,三年为满,当价洋壹百元。这份当契,盖有晋县第五区周村保甲所的印章为契证。另一份当契订立于1950年12月22日,当契人周洛瑞将自己的玖分柒厘井地当于父亲名下,期限三年,当价小麦叁百贰拾斤(市秤)。这份当契由河北省人民政府盖有财政厅印章的“典印契”为正式典当契约。

说到房产契约,一份是曾祖父为祖父一代三人的家产分单,订立于民国二年(1913年),其中表明,因人口众多,难以伙居,今将田宅器倶按三股分清。除庄基、房屋外,有的还分到箱柜、砖瓦木料以及半个车辆。另一份订立于民国四年五月,为祖父购买的一块庄基地,面积柒分零捌毫叁系(丝)伍忽。

土地、房产,一代代传承、变更,新中国成立后,归结于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

我的家乡解放较早,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十二月十六日,华北区人民政府以晋字肆佰玖拾肆号文,为当时我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所有证表明: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捌段拾伍亩玖分陆厘叁毫。房屋捌间,地基贰段壹亩壹分陆厘叁毫,均作为本户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

翻看着这些契约,我恍然了。先辈们生活在这片土地上,其中,卖地、买地、租地,一份份契约的订立,一次次土地的变更,折射出他们生活的艰辛,凝结着他们为养家糊口所付的心血。

翻看着这些契约,我释然了。远的不说,从曾祖父分家那个年代说起,百余年间,一代代辛勤耕耘,形成了一个大的家族。如今,有农民,有工人,有知识分子,大家齐心协力,努力拼搏,为家庭和社会发展贡献着应有的力量。

2017-09-03 2 2 燕赵都市报 c19325.html 1 我家的陈年旧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