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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版:经济新闻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导游不得向游客 兜售物品、索取小费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7日

本报讯(记者宗苗淼)国家旅游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或邮件的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7日。《办法》明确了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的多种行为,并首度提出导游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给导游们戴上“紧箍咒”。

据了解,这是国家旅游局为落实《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而推出的全新导游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对游客、导游、旅行社三方都将大有裨益。

导游不得强迫游客购物

《办法》明确,导游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在市民关注的购物方面,导游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同时,禁止导游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此外,《办法》还禁止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旅行社应支付导游基本工资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要求,旅行社应保障导游的基本工资。譬如,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等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旅游、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导游应当在旅游车辆“导游专座”就座,避免在高速公路或者危险路段站立讲解。旅行社安排乘坐旅游车辆的旅游团队(含导游)人数,不得超出旅游车辆的核定乘员数。

此外,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08-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7日 《导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2 2 燕赵都市报 c11015.html 1 导游不得向游客 兜售物品、索取小费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