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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燕赵新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集资

本报讯(记者杨佳薇)地方金融监管也要有法可依。今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7月25日,关于《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连同《条例(二次草案)》一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据悉,《条例(二次草案)》就立法原则、促进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及法律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了重点修改完善。

《条例(二次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受理方式,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举报。举报属实,应当给予奖励。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推进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激发金融创新活力,统筹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传统金融业态与新型地方金融业态协调发展,支持发展普惠金融,保障社会公众享有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基本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环保领域,促进绿色金融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条例(二次草案)》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

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非法吸收社会资金、金融欺诈、违规融资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实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依法实施关闭清算、办理企业注销等市场退出措施。

2017-07-26 2 2 燕赵都市报 c11851.html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集资 /enpproperty-->